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2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罗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2316号罪犯罗某某,男,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佛城法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佛中法刑二终字第22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罗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某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1次;2015年3月获得表扬。罪犯罗某某已缴纳罚金一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