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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于保欣与杨XX、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保欣,杨XX,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873号原告于保欣,男,出生于1966年2月1日,汉族。被告杨XX,男,出生于1977年10月28日,汉族。被告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村负责人:宋宗敏,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宋宗敏,男,出生于1964年6月25日,汉族。原告于保欣诉被告杨XX、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保欣、被告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村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宋宗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村于家庄六矿筹建于1995年,2004年10月26日进行工商企业登记,原告于保欣任其法定代表人。当时政策规定,该企业虽登记为集体企业,但实为原告个人出资筹建,企业的经营与决策也全部由原告个人所决定。2005年期间,国家煤炭资源整合,原告经营的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村于家庄六矿被郑煤集团整合,拟更名为郑煤集团东于沟煤矿。但是,原告实为法定代表人在整合时并没有参加资源整合,而将其在郑煤集团东于沟煤矿所占的股份转让给了孙书来,因孙书来拖欠原告的转让股权200000元未付,原告要求进行清算,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村于家庄六矿既没有组织清算,又没有告知原告进行资源整合这一重大事项,工商登记档案一直没有变更、没有注销。2014年底原告到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找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村于家庄六矿工商档案时却发现由被告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村村民委员会加盖印章、由杨XX经办,于2011年8月25日出具清理债权债务证明各一份,证明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村于家庄六矿已清算完结,导致原告经营的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村于家庄六矿被注销,且法人变成了杨XX。2013年原告起诉要求该企业进行清算,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XX冒用他人身份给原告造成的差旅费10000元;责令被告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村村民委员会为原告投入到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村于家庄六矿的资金进行清算;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工商档案材料一份,用于证明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村村民委员会是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村于家庄六矿的出资人,并且加盖有公章,是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村村民委员会成立清算小组对原告的煤矿进行了清算的事实。被告杨XX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被告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村村民委员会辩称,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村于家庄六矿始建于上世纪90年代,当时不知道什么是法人,只知道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村于家庄六矿矿长是于保欣。2005年煤矿资源组合,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村于家庄六矿卖给了孙书来经营,后又转让给赵福来经营,期间他们之间是怎样协商的不清楚。原告诉村委会加盖印章、由杨XX经办,注销工商档案,村里不清楚此事。对2011年8月25日出具的“清理债权债务”证明以及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村于家庄六矿被注销证明,当时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管理是由办公室人员统一管理,具体谁加的公章不清楚,或许这个印章是伪造的,所写证明的笔迹也不是村委会工作人员所写,并且不认识杨XX这个人。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村对两个证明的真实性和成立清算小组谁是组长、成员是谁、怎样对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村于家庄六矿进行清算村里完全不清楚,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村于家庄六矿挂名是东于沟村村民委员会,实为个人出资经营,债权债务由于保欣个人承担,村里根本没有成立清算小组对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村于家庄六矿进行清算,也没有开会研究过该决定。综上所述,原告于保欣诉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村村民委员会是没有道理的。被告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村村民委员会未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经审理查明,原告于保欣于1995年成立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村于家庄六矿,一切投资及债权债务由投资人于保欣全部承担,2004年10月26日办理企业开业登记审核,注册号为4101821201180,名称为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村于家庄六矿,经营场所在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村,法定代表人为于保欣,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注册资金500000元,经营原煤开采。2008年9月27日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豫工商处字(2008)第3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村于家庄六矿未按规定申报2006年度企业年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吊销了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村于家庄六矿的营业执照。2011年8月25日河南省工商局依据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指定经办人杨XX,男,汉族,出生于1977年10月28日,住郑州市郑州矿区超化街20号楼4单元7号,身份证号为410101197710282015作为申请人的身份对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村于家庄六矿进行了注销,注册号为4100001008276。原告于保欣认为该注销登记申请书中显示企业法人名称为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村于家庄六矿,主管部门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村村民委员会,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原因为其它原因,债权债务清理已由村委组织清算完毕,并且有法定代表人于保欣的签名,属违法行为。该营业证被注销后,原告于保欣既没有对原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村于家庄六矿资源整合,拟更名为郑煤集团东于沟煤矿,实为法定代表人在整合时并没有参加资源整合,也没有进行企业清算,工商档案一直没有变更也没有办理过注销登记。2011年8月25日由申请人杨XX办理的注销手续系他人伪造,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判定被告杨XX冒用他人身份给原告造成的差旅费10000元;责令被告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村村民委员会为原告投入到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村于家庄六矿的资金进行清算;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双方为此形成纠纷。本院认为,原告于保欣于2004年10月26日开办企业,且对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村于家庄六矿进行了登记审核,对企业的名称、住所、经济性质、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有明确的审核批准。对于2011年8月25日由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记录的注册号为4100001008276号营业证注销登记申请内容不实,系他人伪造,应属行业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注销档案的真实性应当由行政部门予以审查、鉴定,是否系他人伪造,原告对其主张应负举证责任,故对原告请求依法判定被告杨XX冒用他人身份给原告造成的差旅费10000元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村村民委员会为原告组织清算的主张,没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于保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不再执行。审 判 长  陈洪之审 判 员  杨树安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