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柳执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高明海与强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明海,强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柳执字第227-1号申请人高明海,男,汉族。被执行人强胜,男,汉族。关于申请人高明海与被执行人强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柳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强胜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强胜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强胜银行存款2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冀达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