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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17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储益成与安徽毅昌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益成,安徽毅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760号申请执行人:储益成被执行人:安徽毅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雅涛,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毅昌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储益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毅昌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274.6元【其中,经济赔偿金81970元、工资919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29.60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0日)、案件执行费12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峻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