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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3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边长林与马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长林,马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3279-1号原告边长林。被告马健。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诉至本院,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告1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边长林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车辆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以其所有的车辆作为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边长林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伟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洪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