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5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鲜光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5202号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黄路1229号1幢6-6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9471-3。法定代表人李运,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叶扬骥,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梅,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鲜光全,男,194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鲜光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