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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林与被执行人白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1557号申请执行人陈林,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回族,公司职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白永平,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包昆民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经查询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包昆民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山审判员  戴俊玲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晋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