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马刚占与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周口荣威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刚占,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周口荣威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667号原告马刚占,村民。被告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明,职务:经理地址:商水县老城路北段与纬一路交叉口。被告周口荣威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伟,职务:经理地址:西华县人民路西段。原告马刚占诉被告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周口荣威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刚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周口荣威担保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份,被告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于当年5月13日向原告借款贰拾叁万叁仟元。合同约定被告周口荣威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期限为8月13日到期。现借款期已届满,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分文未还。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且本案二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不能查明周口荣威担保有限公司与西华荣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什么关系。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刚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泽生审 判 员 李沐华人民陪审员 高 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