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民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慧珍、张光明与陈慧清、陈会武抚恤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1277号原告:张慧珍,女,1950年6月8日出生。原告:张光明,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平艳玲,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慧清,女,1980年4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明芳,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会武,男,40岁,汉族,住洛阳市下园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珍、张光明诉被告陈慧清、陈会武抚恤金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慧珍、张光明起诉的被告陈会武主体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慧珍、张光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袁玲玲审判员 谢 黎审判员 常跃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可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