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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丛玉林与刘晓宇、陈庭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玉林,刘晓宇,陈庭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丛玉林。被执行人刘晓宇。被执行人陈庭胜。丛玉林与刘晓宇、陈庭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晓宇、陈庭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丛玉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晓宇、陈庭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丛玉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晓宇、陈庭胜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丛玉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宇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