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3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陈国平与方敏、杨女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国平,方敏,杨,江泽霖,孟迪,何海燕,王文君,金湖县金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3259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平。被执行人:方敏。被执行人:杨女。被执行人:江泽霖。被执行人:孟迪。被执行人:何海燕。被执行人:王文君。被执行人:金湖县金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迪。本院在执行陈国平与方敏、杨女、江泽霖、孟迪、何海燕、王文君、金湖县金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5)金浦执民字第325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方敏、杨女、江泽霖、孟迪、何海燕、王文君、金湖县金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32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洪永喜审 判 员 吴利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文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