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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知)初字第14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灵云(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灵云(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14400号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O-708—O-710室。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富超,男,1983年9月5日出生,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主管。被告灵云(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1号院2号楼601室。法定代表人任杭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伟成,北京市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灵云(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灵云(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灵云(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元(已交纳)。审 判 长  魏 嘉代理审判员  闫永廉人民陪审员  苏莹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蔚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