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无民二初字第005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邢修斌诉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586-3号原告:邢修斌,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贵峰。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无民二初字第0058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邢修斌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的冻结及对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钟文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