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二初字第005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邢修斌诉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586-3号原告:邢修斌,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贵峰。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无民二初字第0058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邢修斌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的冻结及对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钟文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