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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贾兆磊诉张洪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兆磊,张洪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21号原告贾兆磊,现住扶余市。被告张洪亮,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兆磊诉被告张洪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信息,本院穷尽各种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兆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审 判 员  程彦彬人民陪审员  梅长君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关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