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贾兆磊诉张洪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兆磊,张洪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21号原告贾兆磊,现住扶余市。被告张洪亮,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兆磊诉被告张洪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信息,本院穷尽各种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兆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审 判 员 程彦彬人民陪审员 梅长君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关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