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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3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慈湖乡杨坝村村民委员会与马鞍山市林海农林业发展中心、马鞍山市林海养殖工贸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3798号原告:马鞍山市慈湖乡杨坝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丁太福,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XX,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林海农林业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徐基海。被告:马鞍山市林海养殖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求兰。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华龙水产养殖场。负责人:杜四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慈湖乡杨坝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马鞍山市林海农林业发展中心、马鞍山市林海养殖工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花山区华龙水产养殖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人下落不明,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家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