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重庆力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宗申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力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宗申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862号原告:重庆力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何林,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智周,重庆建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宗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胡明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淋,重庆宗申电器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政武,重庆大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力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润通动力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力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重庆宗申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力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力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为2210元,由原告重庆力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 进审 判 员 严荣源代理审判员 陈 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玉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