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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柯娟诉恩特马克·加德拉,热依扎·吾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娟,恩特马克·加德拉,热依扎·吾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柯娟,女,汉族,1975年4月出生,巴里坤县老干局工作人员,现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恩特马克·加德拉,男,哈萨克族,1990年8月出生,牧民,现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热依扎·吾塞,男,哈萨克族,1981年10月出生,牧民,住巴里坤县。申请执行人柯娟与被执行人恩特马克·加德拉、热依扎·吾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恩特马克·加德拉、热依扎·吾塞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柯娟借款135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柯娟要求被执行人恩特马克·加德拉、热依扎·吾塞应给付案款13500元及利息,诉讼费175元,合计13675元及利息。并要求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恩特马克·加德拉、热依扎·吾塞经查询银行账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巴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虎审判员 木汉·阿合亚审判员 达来力汗&mid dot;哈依沙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巴    合     提    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