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羊羊因与被告娄国栋、赵中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羊羊,娄国栋,赵中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睢民初字第810号原告孙羊羊,农民。委托代理人白治国,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涛,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国栋,农民。被告赵中田,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艳灿,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吴喜云,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孙羊羊因与被告娄国栋、赵中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诉至本院。本院当日予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羊羊及委托代理人李涛、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吴喜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羊羊诉称:2014年6月1日,被告娄国栋承建原告的钢结构房,设计、施工以及建材的购置均由被告娄国栋负责。该房屋建设完成后,因设计、施工存在缺陷,导致每逢下雨漏水,致使原告待售的家具被泡,使原告遭受巨大损失。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娄国栋才给原告维修。原告担心维修的效果不理想,但被告赵中田担保,承诺若房子再出现问题,娄国栋不修,他修。但维修后的房屋质量问题不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情况更糟。原告要求被告娄国栋继续承担维修责任,娄国栋拒绝,原告找赵中田承担担保责任,给原告维修房屋,但赵中田一直没有付诸行动。原告无奈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娄国栋赔偿原告房屋维修费用、财产损失费用共计40000元,被告赵中田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娄国栋、赵中田庭审中辩称:原告的钢结构厂房系被告娄国栋所建,但是选材和设计都是原告一手下来,被告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也不可能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被告娄国栋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原告至今仍欠被告4000多元的工资款和2000多元的料钱没有给付;被告赵中田仅仅是介绍人,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更不存在担保之说,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二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房屋维修费、财产损失费的依据是什么。2、被告赵中田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原、被告双方对上述争议焦点无异议。原告针对焦点一,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二被告户籍信息各一份。2、娄国栋出具的工程款收到条一组、保证书一份。3、照片八张。4、录音资料三份。5、证人段某的出庭证词。6、证人陈某的出庭证词。原告据此证明被告娄国栋为其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等事实。被告娄国栋、赵中田针对焦点一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娄国栋、赵中田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中的收条无异议,对保证书有异议:保证的内容是更换、保修下水槽,不能证明漏水是娄国栋施工造成;对证据3有异议:不能证明是在娄国栋所建的房屋内拍照,从照片中不能显示原告的家具有毁损,也不能证明财物的价值,不能证明原告的举证目的;对证据4有异议:三份录音均是原告与被告赵中田的通话,并没有娄国栋的录音,最后一份录音是赵中田与原告要帐的问题,与本案没有关系,不能证明原告存在实际的损失,也不能证明是因娄国栋造成漏水的;对证据5、6的异议为:证人证言不能证明钢结构厂房存在质量问题,更不能证明漏水系被告娄国栋搭建房屋施工原因所致,有没有质量问题应由专业的鉴定机构来鉴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其内容能相互印证,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针对第二焦点,原告提供的证据同第一焦点中的证据4。被告娄国栋、赵中田针对此焦点未提供证据。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6月,被告娄国栋经被告赵中田介绍为原告建一钢结构房屋。建好后,因该房屋出现漏雨问题,被告娄国栋进行了维修。被告赵中田承诺若再出现问题其予以维修。因维修后的房屋仍然漏雨,而二被告拒绝维修,原告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因被告为其所建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而要求赔偿,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在于设计、材料还是在于被告的施工,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所遭受损失的具体情况,法院不能确定原告所遭受损失的具体数额,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羊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俊永代理审判员 王志方代理审判员 丁兴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振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