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二初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小明、李其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二初字第00761号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法定代表人:王守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新军,该行职工。被告:李小明,女,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李其超,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明、李其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彩先审 判 员 周 云人民陪审员 黄家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於丹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