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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二初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小明、李其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二初字第00761号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法定代表人:王守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新军,该行职工。被告:李小明,女,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李其超,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明、李其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彩先审 判 员  周 云人民陪审员  黄家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於丹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