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8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崔学朋与被告刘华志、张发香、王京春、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学朋,刘华志,张发香,王京春,辛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495号原告:崔学朋。委托代理人:张成杰,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华志。被告:张发香。委托代理人:刘华志。被告:王京春。被告:辛辉。委托代理人:王京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学朋与被告刘华志、张发香、王京春、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学朋撤回对被告刘华志、张发香、王京春、辛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坤华人民陪审员 袁清霞人民陪审员 戚风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邵珠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