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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6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隆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俊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隆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俊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6018号原告沈阳隆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正义四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占辉,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赵俊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隆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俊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隆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隆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隆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 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赫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