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聿东与被告威海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登市文山实业总公司、山东省文登市天福实业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聿东,威海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登市文山实业总公司,山东省文登市天福实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保字第94号原告张聿东。委托代理人施明行、王秀琼,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茂锬,总经理。被告文登市文山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保华。被告山东省文登市天福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庶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聿东与被告威海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登市文山实业总公司、山东省文登市天福实业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聿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三被告名下价值128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以保险责任限额1280万元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聿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威海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登市文山实业总公司、山东省文登市天福实业总公司名下价值1280万元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沈镇友审 判 员 丁建旺人民陪审员 连 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雄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