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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执字第2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与陈××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2242号申请执行人刘××,农民。被执行人陈××,农民。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陈××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滨汉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孟 绮审 判 员  韩淑芹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