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13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北京环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少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环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少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37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环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北二环路。法定代表人秦铁成,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春辉,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少武,男,1961年3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学军,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环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北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少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2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3月,王少武诉至原审法院称:我系北京市平谷区××102号房屋(以下简称102号房屋)业主。环北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5年2月18日19时7分许,我的房屋发生火灾,造成家具、电器、装修材料等烧损。2015年3月11日,北京市平谷区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点位于102号王少武家客厅沙发处。起火原因可以排除电气线路故障、生活用火不慎、遗留火种等因素,不排除外来火源引起火灾的因素。火灾发生时正值大年三十,燃放烟花爆竹是火灾事故认定所指“外来火源所引起火灾的因素”。我的房屋及室内物品因本次火灾受损,并导致我在外租住房屋至今(每月支付房屋租金2500元)。环北物业公司对小区防火安全负有责任,其管理失职,应当对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环北物业公司赔偿评估财产损失的70%即95338.6元,并按每月租金2500元赔偿2015年2月18日至修复之日止的租金损失。环北物业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赔偿王少武的损失,理由如下:1、王少武依侵权责任要求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并未实施侵犯王少武财产的任何行为,王少武将我公司作为侵权主体没有事实依据;2、依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不排除外来火源”,不能排除有人故意将火种掷入其家的可能性,失火原因处于待证状态;3、根据《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五环路以外地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王少武房屋所在小区为五环路以外,且不在平谷区人民政府划定限制燃放的范围之内。而且我公司悬挂了宣传条幅,倡导居民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另外102号房屋失火后,消防人员迅速赶到,小区内的消防设施完好无损。我公司尽到了消防管理职责。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少武系102号房屋业主。环北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5年2月18日19时许,102号房屋发生火灾,造成家具、电器、装修材料等烧损。2015年3月11日,北京市平谷区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部位位于102号房屋客厅沙发处。起火原因可以排除电气线路故障、生活用火不慎、遗留火种等因素,不排除外来火源引起火灾的因素。经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王少武装修修复及物品损失136198元。王少武之母平素在102号房屋居住,该房客厅北侧为储物间,储物间有三扇塑钢窗。2015年2月18日晚王少武之母到王少武所有的其他房屋过春节。王少武称其母离家时将一扇窗户打开30厘米左右,爆竹从该位置进入室内。王少武提供2015年2月20日拍摄的102号房屋北侧过道及平台上烟花爆竹碎片的照片,证明2月18日晚有人燃放烟花爆竹。王少武的证人李×、刘×证实2月18日晚看到有人在王少武房屋北侧平台上燃放爆竹。环北物业公司在小区设置条幅,条幅内容为:“绿色过年”倡议少放炮为空气减负。环北物业公司称春节放假期间每天有5人值班,并提供值班表,但所提供的证人胡×证实每天值班人员为3人,事发时亦未注重巡视管理。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平谷区公安消防支队认定的起火原因排除电气线路故障、生活用火不慎、遗留火种等因素,王少武亦提供证人证实起火前有人在王少武房屋北侧的平台上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盖然性原则法院确定王少武房屋起火系由于燃放烟花爆竹引起。涉案楼房所在小区虽非禁放区,环北物业公司有义务对小区业主燃放烟花爆竹进行巡视管理,避免出现火灾。环北物业公司春节期间未能加强巡视管理,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王少武的损失负有责任。王少武之母离开房屋时打开窗户,与爆竹进入室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王少武对其损失亦负有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实际侵权人和王少武、环北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酌定环北物业公司对王少武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王少武要求赔偿租房损失,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5年7月判决:北京环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王少武损失27240元。判决后,环北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称:1.原审判决依据盖然性确定王少武房屋起火系由于燃放烟花爆竹引起错误;2.我公司对于小区燃放烟花爆竹不负有管理义务;3.我公司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是侵权行为的主体,原审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进行裁判明显不当。据此,环北物业公司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王少武的诉讼请求;2.案件诉讼费全部由王少武承担。王少武同意原审判决。在本院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环北物业公司没有在第一时间发现火灾的发生。环北物业公司称其值班经理在接到群众电话后才派人赶至现场。本院查明的其它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一致,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王少武提供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照片,环北物业公司提供的与北京星宇昊经济技术发展中心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北京市平谷区公安消防支队认定的起火原因排除电气线路故障、生活用火不慎、遗留火种等因素,王少武亦提供证人证实起火前有人在王少武房屋北侧的平台上燃放烟花爆竹,原审法院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确定王少武房屋起火系由于燃放烟花爆竹引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火灾发生当日系农历大年三十,正值欢度春节期间。环北物业公司既知王少武房屋所在小区为非禁放区,则应预见到将有人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可能引发火灾进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对此更应加强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除了提示宣传之外,亦应适当增加巡逻、监管人员的数量和次数或者在小区内较为空旷的场地设置相应的燃放区域。而火灾发生的当晚,环北物业公司的值班人员均没有及时发现火情。环北物业公司没有积极履行消防安全防范之义务,致使王少武的房屋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受损,环北物业公司是适格的侵权行为主体,对王少武的损失应负有赔偿责任。本案适用法律亦无不当。原审法院权衡王少武与环北物业公司各自的过错程度,划定双方承担的责任比例,属于法院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本院不再调整。综上,环北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估费5000元,由王少武负担2000元(已交纳),由北京环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一审案件受理费2184元,由王少武负担1700元(已交纳),由北京环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421元,由北京环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新华代理审判员 沈 放代理审判员 胡 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