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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绪清申请执行黄立、刘捷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车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绪清,黄立,刘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1176号申请执行人刘绪清,男,195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黄立,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刘捷,女,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系黄立之妻)。申请执行人刘绪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立、刘捷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简阳市人民院(2015)简阳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黄立、刘捷的房产、车辆、和存款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黄立在简阳市有住房一套,本院依法对该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11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