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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刑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沈某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遂刑初字第00199号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某,女,1967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遂平县,汉族,文盲,农民,住遂平县。2010年8月6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遂平县公安局行政警告;2011年7月8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遂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9月5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遂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9月6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暂缓执行,2014年11月10日至11月20日被实际执行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1月5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遂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2月23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遂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1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辩护人高会敏,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5)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高会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反映问题为由,违反《信访条例》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非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六次,被河南省驻京信访工作组训诫一次,并发送训诫书。后沈某某被遂平县公安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单位秩序行政警告一次,行政拘留三次。被告人沈某某以赴京非访以及赴京不返回等为由向遂平县沈寨镇政府提出条件,要求镇政府支付其在北京期间的食宿费、其每月的生活费、子女上学的费用、生产费用,以及其丈夫吴某某治病所需医疗费、重建房屋的费用等等,因沈某某多次赴京非访,沈寨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均已受党政纪处分,沈寨镇政府迫于压力,被迫满足沈某某所提条件,各项费用已累计支付二十余万元。遂平县沈寨镇政府、遂平县沈寨镇沈寨村村委工作人员多次赴京接访,因此产生接访费用十余万元。另指控,沈某某于2014年9月25日带着其丈夫吴某某赴京后被镇政府工作人员于2014年9月26日从北京接回,因依法需对沈某某进行处理,沈寨镇政府将植物状态生存没有自理能力的吴某某安排到沈寨镇卫生院进行专门护理,在护理期间吴某某病重,于2014年10月14日因呼吸循环衰竭抢救无效死亡。沈某某以吴某某的死亡是沈寨镇党委书记商某某谋害为由,于2014年10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遂平县公安局于当日受案并初查。沈某某自2014年10月22日至2014年11月3日带领部分亲属在沈寨镇政府办公楼前多次对商某某进行辱骂,影响遂平县沈寨镇政府正常办公秩序,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教育无效,公安机关警告制止其违法行为后,其仍继续多次在政府办公楼前对商某某进行辱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影响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指控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惩处。并对指控的事实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被告人沈某某对其多次去北京非访的事实不持异议,辩称其去北京上访期间未向接访人员要过钱,也未以赴京非访、赴京不返回为由,要挟镇政府支付费用,政府因其上访产生的接访费用并没有那么多,有些费用与其无关;其多次去沈寨镇政府找商某某是事实,但并未辱骂他。其不懂法,如果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愿意接受处罚。未举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沈某某因诉求得不到合理解决多次赴京上访的行为,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其在北京上访的过程中没有任何不文明行为,并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沈某某因家庭困难领取政府救济金的行为,不属于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3、沈某某辱骂商某某的行为未达到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情节恶劣的程度。综上,沈某某的上述行为均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未举证。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8月3日,被告人沈某某以反映问题为由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发送训诫书。2010年8月6日,遂平县公安局对沈某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给予其行政警告的处罚。(二)2010年9月12日,被告人沈某某以反映问题为由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访,分别被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河南省驻京信访工作组训诫,发送训诫书。(三)2011年7月6日,被告人沈某某以反映问题为由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发送训诫书。2011年7月8日,遂平县公安局对沈某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四)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沈某某以反映问题为由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发送训诫书。2014年9月5日,遂平县公安局对沈某某的行为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五)2014年12月16日、12月22日,被告人沈某某两次以反映问题为由到北京市中南海附近非访,均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发送训诫书。2014年12月23日,遂平县公安局对沈某某的行为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六)2014年9月26日,接访人员将被告人沈某某和吴某某从北京带回后,因要对沈某某进行处理,沈寨镇政府将没有自理能力的吴某某安排到沈寨镇卫生院进行专门护理。在此期间,吴某某因病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沈某某以吴某某的死亡是沈寨镇党委书记商某某谋害为由,于2014年10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遂平县公安局于当日受案并初查。被告人沈某某自2014年10月22日至2014年11月3日期间,多次在沈寨镇政府办公楼前对商某某进行辱骂,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教育无效,公安机关警告制止其违法行为后,其仍继续在政府办公楼前谩骂商某某,导致沈寨镇政府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办公,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14年11月5日,遂平县公安局对沈某某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综上,2010年8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沈某某以反映问题为由,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访六次,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六次,被河南省驻京信访工作组训诫一次,并发送训诫书,被遂平县公安局行政警告一次、行政拘留三次。此外,沈某某分别于2011年、2014年以反映问题为由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遂平县沈寨镇政府及沈寨村委会工作人员多次赴京接访。沈寨镇政府为稳定沈某某不再非访,考虑到沈某某家庭的实际困难,经双方协商,对沈某某在医疗费用、生产生活等方面给予各种救助,沈寨镇政府为救助沈某某家庭已支付各项费用累计达人民币二十余万元。因沈某某多次赴京非访,沈寨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受到了党政纪处分,沈寨镇政府及沈寨村委会为接回沈某某共支付接访费用124366.5元。另查明,被告人沈某某赴京非访反映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如下:1、反映其丈夫吴某某驾驶车辆翻车受伤成为植物人并非交通事故造成的,而是一起谋财害命的刑事案件,要求公安机关给予立案调查。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调查后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沈某某对此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后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于2011年9月5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沈某某有权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吴某某案件已于2008年8月29日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2、反映沈寨镇党委书记商某某将其与丈夫吴某某强行分离,导致其丈夫死亡,怀疑商某某害死了其丈夫吴某某,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受案初查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鉴于沈某某坚决不同意解剖吴某某的尸体,无法判定吴某某的死因,无法做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训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回执及遂平县公安局沈寨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沈某某因赴京非访被训诫及被行政处罚的情况。(2)遂平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文件、中共遂平县纪检委诫勉谈话记录、中共遂平县纪检委决定、中共沈寨乡纪委文件,证实了因沈某某多次赴京非访,致使沈寨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受到纪律处分的事实。(3)从遂平县信访局调取的2010年8月11日、2012年6月10日遂平县信访案件呈批笺、受理、处理文件、处理意见书、办理低保证明、办理情况报告等,证实被告人沈某某赴京非访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4)从驻马店市公安局控告申诉处调取的2011年10月11日、12月13日接待来访登记表,记载了沈某某上访反映其丈夫2008年8月29日在关王庙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驻马店市公安机关处理案件不作为,要求相关部门予以处理。(5)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于2012年6月8日出具的关于沈某某信访事项的结案报告。该结案报告显示对沈某某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为关王庙派出所已作出吴某某案件不能立刑事案件的决定,吴某某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由交警支队事故大队继续侦办中。沈寨镇政府继续对沈某某实施家庭困难救助,沈某某生活得到保障,思想稳定,不再上访。(6)从遂平县沈寨镇人民政府调取的班子会会议记录。记载了2010年9月21日至2014年沈寨镇政府针对沈某某进京非访问题采取的维稳、稳控措施等内容。(7)从遂平县沈寨镇人民政府调取的沈某某与沈寨镇政府于2012年3月5日、2013年3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及2014年9月11日沈某某就息访所提出的四条要求,2012年2月24日沈寨镇政府出具的“关于解决沈寨村八组村民沈某某要求建房的经过”。证实为稳定沈某某不再非访,政府从生产生活、医疗救助、房屋修建等多方面对沈某某给予救助。(8)从沈寨镇民政所调取的沈寨镇救助资金发放表14页(均有沈某某签名),显示沈某某共领取政府各项救助资金201917元。(9)从遂平县沈寨镇人民政府调取的发票、报销单据等,以及沈寨镇人民政府统计的2010年8月3日至2014年12月23日因沈某某赴京上访、非访产生的接访费用,经核对,共计124366.5元。(10)从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调取的吴某某交通事故案的相关卷宗材料,包括公安机关自2008年案发时至2011年期间搜集的证据材料,以及沈某某信访后公安机关搜集的证据材料及所作的情况说明,证实吴某某交通事故一案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立案侦查及处理情况。(11)从驻马店市公安局关王庙派出所调取的关于沈某某信访案件的不予立案决定书等材料的卷宗,包括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不予立案通知书、复议决定书及询问笔录、调查报告等。证实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情况,无证据支持沈某某的怀疑,沈某某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2011年8月19日决定不予立案。2011年8月26日沈某某向关王庙派出所提起复议,2011年11月5日,关王庙派出所做出了维持不予立案的的复议决定,并告知沈某某有权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12)遂平县公安局行政卷宗,遂公(沈)受案字(2014)2378号,包括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证人证言等及遂平县公安局沈寨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沈某某因2014年10月22日至2014年11月3日期间,多次在办公时间到沈寨镇政府办公楼前大声吆喝吵闹,经工作人员劝阻无效,致使镇政府办公不能正常进行。遂平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月5日就沈某某在沈寨镇政府寻衅滋事的行为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13)从遂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调取的遂平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询问沈某某及相关证人笔录、入院证、死亡记录等,证实沈某某丈夫吴某某于2014年10月14日在遂平县人民医院死亡。沈某某怀疑吴某某的死亡是由遂平县沈寨镇党委书记商某某所致,向遂平县公安局报案,遂平县公安局受理及调查取证的情况。(14)遂平县沈寨镇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因沈某某多次赴京非访,2014年9月26日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因沈某某丈夫吴某某无自理能力被镇政府安排住进镇卫生院照管。10月14日下午,护理人员发现吴某某出现发烧现象,后转到遂平县人民医院治疗,10月14日晚,吴某某因病情恶化,经遂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10月16日沈某某到镇政府说吴某某被商某某害死,向政府要人。10月17日,沈某某向县公安局报案,要求调查吴某某死因。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2014年10月22日至11月3日,沈某某每天上午、下午到镇政府院内谩骂、侮辱商某某,严重干扰镇政府办公秩序。(15)遂平县公安局沈寨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9月份,沈寨镇政府将吴某某安排到沈寨镇卫生院进行专门护理期间吴某某病重,后转到遂平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沈某某认为吴某某是被沈寨镇党委书记商某某谋害致死的,遂于2014年10月22日上午至2014年11月3日期间多次到沈寨镇政府办公楼前大声吆喝谩骂商某某,经工作人员劝阻无效,沈某某的行为致使镇政府办公不能正常进行,其所多次接镇政府工作人员报警并前往处置,每次均对沈某某的行为进行口头警告将其劝离,遂平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月5日,就沈某某在沈寨镇政府寻衅滋事的行为给予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16)遂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0月20日,遂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沈某某控告,称其丈夫吴某某于2014年10月14日在遂平县人民医院死亡,其怀疑吴某某的死亡系遂平县沈寨镇党委书记商某某所致。刑警队当日受案初查发现该警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发生。由于沈某某坚决不让解剖吴某某的尸体,公安机关无法判定吴某某的死因,所以无法做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2、证人证言(1)证人邢某某(遂平县沈寨镇人大主席)的证言,证实2008年,沈某某的丈夫吴某某在驻马店市出交通事故受伤,沈某某认为丈夫是被他人蓄意谋害,要求公安机关予以立案。驻马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是一起交通肇事案,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警队的同志多次调查,均发现沈某某反映的丈夫被人谋害一事没有犯罪事实,向其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沈某某不服,于2010年开始进京非访。根据属地原则,稳控沈某某的责任由遂平县沈寨镇政府承担。因沈某某多次赴京非访,致使其与沈寨镇干部魏某、马某、张某、赵某分别受到处分。沈某某多次以赴京非访相要挟,要求镇里夏秋两季给其买化肥、农药、种子,安排人给其耕种及收获、修缮房屋等。2011年2月底的一天,沈某某带着丈夫吴某某到北京上访,沈寨镇政府工作人员把沈某某和吴某某接回后,沈某某提出让镇里给吴某某治病,镇里为了稳控沈某某,就安排其和民政所长李某负责吴某某在159期间的住院治疗。并按沈某某的要求,每天给沈某某100元的生活费。沈寨镇为吴某某治病支付手术费、生活费等费用共计五万余元。同时证实了自2014年10月23日开始,沈某某多次到沈寨镇政府院内吵闹,辱骂商某某是杀人犯、杀人恶魔、披着人皮的杀人狂等等。魏某等人对沈某某进行劝阻,沈某某不听,继续大声辱骂,严重干扰了办公秩序。(2)证人陈某某(沈寨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08年,沈某某的丈夫吴某某在驻马店出交通事故被撞成植物人,沈某某认为是有人蓄意谋财害命,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开始赴京上访。后来公安机关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沈某某不服继续上访。根据属地原则,沈某某上访稳控由沈寨镇政府负责。镇政府给予沈某某多方面的救助,包括吴某某的治疗费、孩子上学费用等等。但沈某某还是不满足,一直上访,不断提出各种条件,达不到要求就非访。2010年9月份,沈某某一个人到北京非访,其与孟某去接访,沈某某提出让镇政府在北京为吴某某治病,还要求将吴某某的事情立案,后经劝告沈某某同意返回。这次沈某某去中南海周边非访,北京市公安局对沈某某进行了训诫处理,河南省驻京信访工作组也对她进行了训诫处理。这次的接访费用共计4372元(不包含支付沈某某在北京期间的食宿费用1913元)。2011年11月份,沈某某带着吴某某去北京上访,其与曾某去北京久敬庄接沈某某,她不愿回来,要求给吴某某治疗,将吴某某案件立案。后做通工作后将沈某某接回,本次没有形成非访,共支付接访费用5904元,租车费用18650元。(3)证人孟某(遂平县沈寨镇沈寨村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0年9月份,因沈某某到北京中南海附近非访,其与镇政府干部陈某某去接沈某某回来。沈某某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处理,并送达有训诫书。沈某某提出让镇政府在北京给吴某某治病,并让公安机关将吴某某的事立案。后经劝导,沈某某同意回来。这次接沈某某,村里花费1755元。同时证实沈某某去北京非访是因为吴某某出交通事故,沈某某认为是被人谋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镇里为了不让沈某某非访,一直对她进行救助,给沈某某全家办理了B类低保。从2010年秋季至2014年夏季,沈某某家的耕地,从收、耕、施肥、播种等等,都是镇领导协调的种子化肥,村委会找人帮忙收、种的。(4)证人曾某某(遂平县沈寨镇沈寨村村文书)的证言,证实2008年9月,沈某某的丈夫吴某某在驻马店出交通事故,经治疗后成了植物人,沈某某认为其丈夫是被人谋财害命,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开始上访。2010年8月份,其与镇里的梅某某一起去北京接沈某某,沈某某要求公安机关对吴某某一事立案调查。当时北京市公安局因沈某某非访,对沈某某进行了训诫处理。回来后派出所也对沈某某做了处理。这次接沈某某镇里花费1100元,村里花费2700元。2011年7月,沈某某又到北京非访,其与镇政府干部梅某某一起去北京接沈某某,当时北京市公安局对沈某某进行了训诫处理。回来后派出所对沈某某进行了行政拘留处理。这次支付了沈某某在北京的食宿费1000余元。2011年11月份,其与陈东娅去北京接沈某某,沈某某要求镇里给吴某某治疗,公安机关对吴某某的事立案。做通工作后将沈某某及吴某某接回,这次没有形成非访,为接沈某某村里花费1314元。2014年8月,沈某某带吴某某到北京非访,其与镇里的张某某去接沈某某,沈某某提出三条要求,一是镇政府承担其子全部的上学费用,二是按照以前协议的标准一次性付清十年的费用360000元,三是不建房的情况下,一次性支付10万元的建房费用。沈某某拒绝听取任何人的意见。2014年8月26日,沈某某到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给予训诫处理,县公安局对沈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这次接沈某某村里花费5000元。后来县政法委到沈寨镇召开协调会,沈某某向县里和镇里提出四项要求,一是按照2012年其与政府签订的协议,每月支付3220元其丈夫吴某某的医疗费等,一次性支付十年共计386400元。二是镇政府负责沈某某儿子吴某上学期间的学杂费,每月500元生活费。三是每年的收麦、收秋种子、农药等费用由政府支付。四是要求镇里为其建房。2014年9月24日,沈某某带着吴某某又到北京上访,其与马某某等人去北京接沈某某,沈某某提出其借别人1800元,让马某某替她还了,为了让沈某某回去,马某某给沈某某打了一张1700元的欠条。当时在北京租车把沈某某、吴某某接回,这次没有形成非访。为了拘留沈某某,9月25日晚上把吴某某送到沈寨卫生院找人专门护理。10月14日,吴某某因植物人状态生存导致肺部感染,呼吸衰竭死亡。沈某某就到镇政府大吵大闹,骂商某某是杀人犯、杀人恶魔。直到2014年12月份,沈某某又到北京非访两次。(5)证人梅某某(沈寨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沈某某是遂平县沈寨镇的老上访户,其丈夫吴某某于2008年8月底去驻马店市贩鱼,半夜回家途经驻马店市关王庙境内时遭遇车祸。事发后驻马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关王庙派出所对出事地点进行了勘查,认定是交通事故。沈某某怀疑有人故意谋害吴某某,多次到驻马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王庙派出所反映要求立案。公安部门调查后以证据不足、不具备立案条件为由不予立案。沈某某因此多次进京非访。2010年8月初,沈寨镇政府指派其和村干部曾某某去北京接沈某某,当时北京市公安局发送的有训诫书,其和曾某某劝沈某某一起回遂平,沈某某说丈夫吴某某成植物人了,医治需要钱,家里很困难,还有学生,要求政府从经济上帮助她。当时为了做好信访稳控工作,避免因为沈某某非访在北京市造成的不良影响,其就答应沈某某什么事情都好商量,沈某某才同意回来。从北京市接沈某某回来后,遂平县公安局对沈某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镇政府也对沈某某在经济、生活、生产等方面给予救助,目的是为了不让沈某某再进京非访。这次接沈某某镇里共花费1100元,村里花费2700元。第二次是2011年2月底,沈某某去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其和村干部赵某某一起去北京市接访,见到沈某某后,沈某某以吴某某要做手术为由,提出沈寨镇政府给其的费用太少,要求沈寨镇政府负责给吴某某做手术及负责一切费用。为了避免沈某某滞留北京造成非访,请示镇领导后初步答应了沈某某的要求。这次接沈某某共花费18500元钱。把沈某某接回后,镇里就把吴某某送至驻马店市159医院安排治疗,一切治疗费用由镇里承担,并每天给沈某某100元的生活费。第三次是2011年7月初,沈某某去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其和村干部曾某某去北京接访,有北京市公安局发送的训诫书,其支付了沈某某在北京期间的食宿费1000余元,并给沈某某购买了回来的火车票。这次遂平县公安局对沈某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给予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这次为接沈某某镇里共花费4154元。后来听说镇里为了稳控沈某某进京上访,给沈某某签订的有协议。(6)证人赵某某(遂平县沈寨镇沈寨村村委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沈某某多次进京非访,村里和镇里都去人接过。镇里为了稳控沈某某,一直给予其救助。因沈某某赴京非访,2011年7月份,其被遂平县纪检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7)证人张某某(遂平县沈寨镇政府综治办主任)的证言,证实因沈某某多次进京非访,镇政府为了稳控沈某某,给予沈某某多方面的救助,但沈某某不满足现状,不断提出各种条件,不予满足就进京非访,给政府施加压力。沈某某多次赴京非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多次给予训诫,并多次被遂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沈某某赴京非访,遂平县沈寨镇政府多次派人赴京接访,为此产生了大量的接访费用。同时证实沈某某于2014年10月22日至30日多次到沈寨镇政府办公楼前大声谩骂沈寨镇党委书记商某某,称商某某是杀人犯,杀人恶魔,禽兽不如等等。导致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办公,严重扰乱了单位办公秩序。遂平县公安局对沈某某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8)证人魏某(遂平县沈寨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份至2011年11月份,因沈某某几次赴京非访,村镇几名干部不同程度的受到上级处理。为防止沈某某再次赴京非访,沈寨镇政府在无政策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与沈某某签订了协议书,答应了她的部分无理要求。同时证实,自2014年10月22日至30日上午,沈某某多次到沈寨镇政府办公楼前大声吆喝商某某是杀人犯、杀人魔、披着人皮的恶魔等等,且不听劝阻,严重干扰了镇政府工作秩序。(9)证人马某某(遂平县沈寨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沈某某多次赴京非访的事实及听说沈某某以进京非访为由经常向镇政府要钱,要求镇政府为其建房等。2011年7月因沈某某进京非访,遂平县纪检会分别给予魏某、邢某某诫勉谈话处分,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赵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0)证人张某某(遂平县沈寨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0年其是沈寨村的包村干部,2010年8月份沈某某带着吴某某到北京非访,由其负责对沈某某的稳控工作,因沈某某于2010年9月11日再次赴京非访,沈寨镇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沈某某多次以非访相要挟,向镇里提出各种条件,以达到自己的目的。(11)证人孙某某(遂平县沈寨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因沈某某赴京非访,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到北京接沈某某,从2010年8月份到2014年12月份,镇工作人员到北京接沈某某有十余次,因接访沈某某产生的费用共计134366.5元。(12)证人李某某(遂平县沈寨镇民政所所长)的证言,证实沈某某因其丈夫吴某某的车祸案多次进京非访,镇里为了稳控沈某某,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沈某某第一次进京非访后,经沈寨镇党委政府研究,自2011年3月份至2014年8月份每月筹措资金拨付给民政所用于稳控沈某某,目的是为了不让沈某某继续进京非访。每月用于稳控沈某某的费用不等,1000元至3220元,这些费用含沈某某家的生活、生产、医药费等费用,每次都是由沈某某领取的,有清单及沈某某签字,这些费用共计201917元。(13)证人马某某(遂平县沈寨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其在沈寨镇分管信访工作,沈某某因认为其丈夫出车祸是有人蓄意谋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调查后做了不予立案处理,沈某某因此事多次上访及进京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多次予以训诫,并被遂平县公安局多次行政处罚。镇党委及政府按照信访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沈某某进行稳控和救助,一直对沈某某及其家庭在医疗、生产、生活等各方面给予最大程度的救助,沈某某不仅不感恩党和政府的救助,反而把赴京上访作为要挟党委、政府的筹码,不断提出新的无理要求。镇政府为了稳控沈某某与其签订了协议书。因沈某某赴京非访,镇政府多名干部受到处分,为接访及稳控沈某某,镇里、村里花费了大量费用。同时证实因沈某某认为其丈夫吴某某的死亡系商某某所为,于2014年10月22日至11月3日期间,多次在遂平县沈寨镇政府办公时间到办公楼前大声吆喝吵闹,谩骂镇党委书记商某某是杀人恶魔、杀人狂、禽兽不如的东西等等,工作人员每次劝阻,沈某某都不听,导致镇政府不能正常办公,严重干扰了办公秩序。后遂平县公安局以扰乱单位秩序对沈某某进行了行政拘留。(14)证人商某某(遂平县沈寨镇人民政府党委书记)的证言,证实沈某某从2010年8月3日开始到北京上访,因非访多次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且发送训诫书,并被遂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沈寨镇政府为了稳控沈某某,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沈某某的情况,乡村两级干部多次派人到沈某某家中走访慰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协调对其丈夫吴某某予以治疗。但沈某某以非访相要挟,提出要求增加其生产、生活费用及为其建房等更高的无理要求。镇党委、政府迫于沈某某赴京非访的压力,在没有相关依据的情况下与沈某某签订了协议,并答应沈某某的诸多无理要求。另沈某某因怀疑其丈夫吴某某的死亡系其所致,自2014年10月底至11月初多次到镇政府大吵大闹,骂其是杀人犯、杀人狂魔,让其赔偿50万元,并到驻马店市、遂平县街道及沈寨镇境内张贴关于侮辱、诋毁其的小字报。遂平县公安局对沈某某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给予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同时证实了沈某某上访的原因及多次进京非访造成的影响。(15)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5年至2013年12月任沈寨镇党委书记,因沈某某的丈夫吴某某出交通事故被撞成植物人,沈某某认为是有人谋财害命,公安机关调查后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沈某某不服,赴京上访。沈寨镇政府根据信访属地原则对沈某某稳控,向她讲法律、政策,对沈某某、吴某某给予生活上的一些救助。但后来沈某某就以赴京非访相要挟,开始向政府提要求,镇政府不答应或答应的晚了,沈某某就会进京上访,造成非访,以此给政府施加压力来满足自己的条件。在其任职期间,沈某某七次进京上访,其中三次形成非访,并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遂平县公安局也对沈某某的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因沈某某多次进京非访造成多名干部受处分,且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16)证人孙某、孙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遂平县沈寨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均证实2014年10月22日至30日,沈某某多次到沈寨镇政府办公楼前大声谩骂商某某,骂商某某是杀人犯,杀人恶魔、禽兽不如,杀了其丈夫,不敢和其见面,躲到老鼠洞里面去了等等,经工作人员劝解不听,严重影响了政府工作人员正常办公,干扰了单位办公秩序。(17)证人吴某(沈某某之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份其父亲吴某某去世了,其母沈某某觉得和镇政府的人有关,就到沈寨镇政府讨要说法。其与沈某某从2014年10月份,去沈寨镇政府五六次,想见商某某,商某某躲着不见,其母亲沈某某在政府办公楼前喊着商某某的名字说商某某是杀人犯、杀人狂、杀人恶魔。另证实其在沈寨镇及遂平县城各处贴了几十份“公开举报信”,内容是举报商某某和其父亲吴某某死亡有关的事,举报信是其母亲找律师写的。(18)证人朱某、朱某某(遂平县沈寨镇吴楼村村民)的证言,均证实了2014年11月3日10时许,二人到镇政府办事时,听见镇政府办公楼前有人大声嚷嚷商某某是个杀人犯、杀人恶魔、禽兽不如等等,后在花坛处看见一个穿一身黑的妇女和一个年轻孩,中年妇女反复大声嚷嚷那几句话,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劝说,大约30分钟后派出所民警将该中年妇女带走的事实。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供认其因认为丈夫吴某某交通事故案是有人蓄意谋财害命,要求公安机关立案,驻马店市公安局认定吴某某案件为交通事故案,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一直不予立案。为此,其多次进京反映问题。通过多次非访,沈寨镇政府给其一系列的帮助,还给其签订了两份协议,协议内容为每月给其3000元钱,两袋面,一壶油,儿子吴某的学费全免,并给其一套房子。这些协议内容沈寨镇政府一直履行着。商某某于2014年元月份任沈寨镇党委书记后就不再履行协议内容了。其就于2014年3月份到北京中南海反映问题,后来镇政府的马镇长还有派出所的秦广成去北京把其接回来,回来后镇政府就把1月到3月份的钱给补出来了。镇政府按照协议内容每月3000元钱的标准给其发到6月份,7月份又不给其发了,其就于8月14日带着吴某某又到北京了。后来镇政府的张某某、曾某某等人去接其,其就提出让镇里继续履行协议,他们答应回来解决。回来后镇里还是不解决,另外吴某某需要复查,其就于9月25日带着吴某某到北京去看病,其和吴某某刚到北京车站西站,就被镇政府的人带了回来。其于2010年开始去北京非访反映问题,一直到2011年去过几次。政府与其签订协议之后,曹书记任党委书记期间,协议一直履行,其就没有再去过北京,直到2014年曹书记调走之后,镇政府不按协议履行了,其才又开始到北京非访,去一次回来给其解决一次,然后又不解决了,其就又去非访,连着去有几次。沈寨镇政府按照协议内容,给其维修过房屋,协调学校给其儿子吴某免过学费,在二高上一年级时每月给吴某500元生活费,一共给3个月,每月给其3000元的生活费及吴某某的医疗费,吴某某在159住院治疗时也是镇政府付的费用,具体多少钱其说不清。沈寨镇政府在去北京接其时,没给过其钱,但回来的费用都是镇政府出的。2014年8月份其去北京非访,在北京住有半个月,住宿等费用都是借的别人的钱,其就让接其的马镇长给其钱,不给其就不回去,马镇长就给其打了一张1700元的欠条,但回来后也没有给其钱。另供认其于2014年9月25日带着丈夫吴某某去北京看病,被沈寨派出所所长秦广成、沈寨镇马镇长、沈寨村文书曾某某从北京带了回来。回来之后,就把其和吴某某强行分开,把吴某某带到了沈寨卫生院,直到2014年10月14日,镇里通知其吴某某死亡。后其多次到镇政府找商某某要人,商某某不给其面见,其就说商某某杀人了,把其丈夫抢走了,把人害了,连着几天去镇政府找商某某,后来为此事其被遂平县公安局拘留了。拘留出来之后,因其丈夫的死没人管,其就又到中南海非访了,后来其就被带了回来。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沈某某多次在沈寨镇政府办公楼前吆喝、辱骂商某某时的录音、录像光盘。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院查明的事实成立,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所反映的问题已经相关部门作出决定或正在办理的情况下,仍以反映问题为由,公然藐视国家法律、法规及信访条例,多次赴京在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属非法上访,沈某某在受到公安机关多次训诫和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共场所秩序。因其多次非访行为,使地方政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被告人沈某某因怀疑丈夫吴某某的死亡系商某某所致,多次到沈寨镇政府办公楼前吵闹并对商某某进行辱骂,经批评制止后继续实施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应予支持。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赴京上访期间,当地政府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沈某某的情况,乡村两级干部多次派人到沈某某家中走访慰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其家庭进行多方面救助,为救助沈某某,地方政府已支付各项费用累计达二十余万元。沈寨镇政府对沈某某实施救助行为,一方面是地方政府迫于沈某某信访的压力而采取的稳控措施,另一方面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也是地方政府应履行的职责。且沈寨镇政府与沈某某双方签订有协议,沈某某在领取钱款时均在沈寨镇救助资金发放表中签有名字。综上,沈寨镇政府虽受沈某某非访因素的影响向其支付了大量的财物,但不应认定为系沈某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所得。故关于沈某某及其辩护人所辩沈某某没有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行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所辩沈某某因诉求得不到合理解决多次赴京上访的行为,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其并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沈某某所反映的问题相关部门已经作出处理或正在处理,而其仍以反映问题为由多次赴京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带非访,严重破坏了公共场所秩序。因其赴京非访,多次受到当地公安机关训诫及本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地方政府因对其多次接访浪费大量行政资源,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沈某某多次到沈寨镇政府办公楼前吵闹、辱骂商某某的行为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依法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沈某某多次在工作时间到沈寨镇政府辱骂商某某,且拒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及公安机关的警告制止,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干扰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沈某某所辩其并未辱骂商某某的辩护意见,与证人孙某、孙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吴某、朱某某等人证实的内容不符,不予采信。根据沈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海水审判员  赵 丽审判员  袁 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