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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1030号原告:杨某,女,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某某,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朝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艾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