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安民初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宜宾江安金茨矿业有限公司与曾光强、第三人赵志强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第1616号原告宜宾江安金茨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安县五矿镇金星村。法定代表人倪伟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苟忠生,江安县夕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光强,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第三人赵志强,身份信息未核实。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江安金茨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光强、第三人赵志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江安金茨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江安金茨矿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江安金茨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宜宾江安金茨矿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晏中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登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