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前执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巴伊拉图与千达布希拉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伊拉图,千达布希拉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583号申请执行人巴伊拉图,男,蒙古族,住所地鄂前旗敖镇教育局家属区,证件号码15272419681018005X。被执行人千达布希拉图,地址鄂前旗敖镇政府北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伊拉图与被执行人千达布希拉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鄂前执字第583号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