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5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大连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兴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克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5516号原告:大连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景航路。法定代表人:玄文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芝丽。被告:宋克楠。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克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 凤 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正强(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