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爱法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任相春、李洪英与被执行人国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相春,李洪英,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法执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任相春,男,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洪英,女,1960年9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被执行人:国霞,女,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相春、李洪英与被执行人国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国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任相春、李洪英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爱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祥审 判 员  李保秀代理审判员  蒋申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文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