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菊红与洛阳市紫罗山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王菊红,女,汉族。被执行人洛阳市紫罗山水泥有限公司,地址汝阳县小店镇马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5516940-2,法定代表人:吴政坤。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王菊红申请执行洛阳市紫罗山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菊红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山虎代理审判员 李青峰代理审判员 杨毅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文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