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周青尧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青尧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658号罪犯周青尧,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20日,重庆市巫山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2月28日作出(2006)渝二中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青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周青尧与同案犯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共计65809.70元(未赔偿)。该犯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9日作出(2006)渝高法刑终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原审被告人周青尧的定罪量刑及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7月20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09年10月10日、2012年9月14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青尧在服刑中,悔改表现突出。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青尧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四次,表扬二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周青尧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青尧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但该犯未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青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清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