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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紫利仑煤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紫利仑煤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迎商初字第140号原告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晋祠路一段57号。法定代表人XX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利刚,山西决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贝贝,山西决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紫利仑煤焦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南沙河沿岸295号,注册号140000200040191。原告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紫利仑煤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贝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西紫利仑煤焦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1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焦炭供销合同》(合同编号:SXJT-110029),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焦炭,被告应在提货后一周付清全部货款。2014年10月21日,原被告双方经对账确认,截至2014年9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18489元未予支付。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此,被告理应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因此,被告理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51848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40709元(暂算至2015年5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6.56%为基础,上浮30%计算)及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山西紫利仑煤焦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焦炭供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焦炭,数量以出厂过磅数为准,价格为汽运出厂承兑汇票含税价为1900元/吨,付款方式为提货后一周付清本合同全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焦炭941.31吨、货款共计1788489元。2011年12月19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分别为1168500元、619989元,共计1788489元。之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货款27万元,剩余货款未支付。2014年10月21日,原、被告经对账,被告认可截止2014年9月30日尚欠原告货款1518489元,并在原告对账函上加盖单位公章。以上事实,有焦炭供销合同、增值税发票、还款凭证、往来对账单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焦炭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51848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未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原告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另行要求被告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西紫利仑煤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518489元;二、驳回原告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74元,原告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112元,被告山西紫利仑煤焦有限公司负担171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卫斌人民陪审员  段长明人民陪审员  刘建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小溪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