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商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上海跃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与李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948号原告:上海跃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北辛路****号通盛上海花园。法定代表人:潘春飞,总经理。被告:李芳。原告上海跃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与被告李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跃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诉称,被告李芳系原告所管理的通盛上海花园的业主,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业主临时公约》,根据公约规定,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费多层0.5元/月/㎡,小高层0.5元/月/㎡,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每日按欠费金额的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被告自2013年8月1日起一直未交纳物业费,因此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共17个月物业管理费1190元并支付滞纳金903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因原告上海跃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未提供其向被告李芳书面催交物业费的证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跃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晓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