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3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长春市久盈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长春一汽富晟车桥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久盈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长春一汽富晟车桥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3074号原告:长春市久盈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九台市卡伦镇镇郊村五社。法定代表人:靳铁壮,总经理。被告:长春一汽富晟车桥部件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育民路2899号。法定代表人:黄锋,总经理。原告长春市久盈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一汽富晟车桥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春市久盈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伊鹏、被告长春一汽富晟车桥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自2010年开始建立汽车零部件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汽车零部件“突缘毛坯”,原告根据被告的设计要求供货后由被告按合同约定单价支付买卖价款,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付款严重拖延,并于2015年6月支付给原告50,000.00元后至今始终未向原告支付款项,后经双方财务对账后被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原告出具了“供应商明细账”的财务对账单,显示被告现尚拖欠原告买卖价款3,301,624.88元。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合同价款3,301,624.88元。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认可,但因企业停产,无力偿还,希望本案调解解决,给予宽限期,分期偿还欠款。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0年开始向被告供应汽车零部件“突缘毛坯”,双方通过签订价格协议,约定了不同型号突缘毛坯的价款。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后,至今拖欠部分货款未结,经双方财务对账后,被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原告出具了“供应商明细账”,确认拖欠原告货款共计3,301,624.88元。因被告长期拖欠货款,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合同价款3,301,624.88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基于双方之间关于突缘毛坯买卖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权利义务。截至2015年8月17日,经双方确认,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3,301,624.88元,被告对拖欠货款的事实及数额均表示认可,但其所称“企业停产,无力偿还”不能构成拒付或迟延支付的理由,应当向原告予以全额给付。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长春一汽富晟车桥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长春市久盈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给付货款3,301,624.8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1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长春一汽富晟车桥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其方代理审判员 丁立伟人民陪审员 孙 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