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槐执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叶培勇与王耀森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培勇,王耀森,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698号申请执行人叶培勇,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耀森,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市中区东方圣景小区*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张玲,女,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叶培勇与被执行人王耀森、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槐民初字第2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案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银行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槐执字第6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千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