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一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张争气与王俊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争气,王俊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963号原告张争气,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俊超,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张争气诉被告王俊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争气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