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与严传星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严传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708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严传星,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关于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严传星盗窃一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7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坚荣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达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