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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2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昌民初字第2807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顾永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经查,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3年10月5日生一女,刘小玉;于1985年8月20日生一子,刘强。刘小玉与刘强均已成年另过。原告郭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被告刘某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亦无债权、债务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原、被告无其他财产分割纠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顾永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建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