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郑州宇鑫博置业有限公司与马天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7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宇鑫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军营,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天福,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张富华,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郑州宇鑫博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天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郑州宇鑫博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庆军审 判 员 于保林代理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妍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