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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执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卢凤喜、张福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凤喜,张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1006号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占奎,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卢凤喜,男。被执行人张福生,男。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卢凤喜、张福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密商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卢凤喜、张福生给付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573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和申请执行费298元。密山市农村合作联社于2015年11月11日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密商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明珠代理审判员  吕国祥代理审判员  卢晓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增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