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卢凤喜、张福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凤喜,张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1006号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占奎,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卢凤喜,男。被执行人张福生,男。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卢凤喜、张福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密商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卢凤喜、张福生给付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573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和申请执行费298元。密山市农村合作联社于2015年11月11日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密商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明珠代理审判员 吕国祥代理审判员 卢晓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增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