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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商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山东国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易达利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国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易达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1187号原告山东国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马立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易达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新建,该公司经理。原告山东国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易达利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国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28元减半收取5414元、诉讼保全费4270元共计9684元,由原告山东国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王庆智审判员 严子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