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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54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因本案于2015年8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传唤,次日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9月15日被取保候审,10月13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5)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立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于2015年8月24日20时许,无证驾驶津A×××××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沿天津市武清区杨六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杨六公路3千米+500米处时,撞击由北向南横穿公路的被害人杨××,造成被害人杨××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刘××后被抓获。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驾驶的津A×××××号福田厢式货车经检测,行车制动性能不合格。经天津市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津A×××××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前部右侧与人体接触;津A×××××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碰撞前的瞬时速度约为42km/h;被害人杨××(男,1948年5月18日出生)符合因颅脑损伤而死亡。本案的民事部分经交警调解,被告人刘××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杨××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已履行。同时,被害人杨××的亲属不要求追究被告人刘××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肇事司机到案经过、接处警详情、120出诊派车单、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刘××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鉴定、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勘验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杨××就诊医院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无证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辆上路,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应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依法应追究其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被告人刘××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了被害人杨××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刘××犯交通肇事罪,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公诉人综合本案情况当庭发表的建议对被告人刘××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考虑。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应当在相关组织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宗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忠圆速录员  刘春秀附判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