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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刘启先与李飞、辛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启先,李飞,辛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王丕杰,付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刘启先,男,1969年12月25日生,汉族。被告:李飞,男,1986年1月25日生,汉族。被告:辛悦,女,1987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亚力,经理。被告:王丕杰,男,1967年10月16日生,汉族。被告:付结,女,1969年11月23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启先诉被告李飞、辛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王丕杰、付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启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刘启先负担。审判员  白丽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桑成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