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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执民字第3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临海市临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志广、卢永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临海市临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志广,卢永强,临海市万强塑业有限公司,临海市同信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民字第3587号申请执行人:临海市临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临海。法定代表人:余和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志广。被执行人:卢永强。被执行人:临海市万强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法定代表人:杨明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临海市同信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法定代表人:周于萍。申请执行人临海市临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志广、卢永强、临海市万强塑业有限公司、临海市同信工艺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台临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临海市临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卢永强、杨志广、临海市万强塑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临海市同信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厂房已被本院另案拍卖,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0月16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临执民字第35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锦壮审 判 员 金智明审 判 员 章可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熊梓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