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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2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正宇与祁建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宇,祁建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2107号原告李正宇,居民。委托代理人倪正平,建湖县新区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祁建亮,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宇诉被告祁建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宇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正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正宇负担。审判长  李乃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