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2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正宇与祁建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宇,祁建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2107号原告李正宇,居民。委托代理人倪正平,建湖县新区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祁建亮,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宇诉被告祁建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宇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正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正宇负担。审判长 李乃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