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行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贺丹丹、魏嘉杰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贺丹丹,魏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行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占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贺丹丹。被执行人魏嘉杰。本院在执行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贺丹丹、魏嘉杰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暂无财产线索可提供,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5)2-015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 宁审 判 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姚 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