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春荣申请执行余秀平、屈铁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虞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王春荣,女。被执行人余秀平,女。被执行人屈铁进,男。王春荣与余秀平、屈铁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余秀平、屈铁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春荣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0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余秀平、屈铁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春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余秀平、屈铁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春荣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席金忠审判员 刁 建审判员 史远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