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一初字第2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横县总工会与李文展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横县总工会,李文展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2376号原告横县总工会,地址横县横州镇教育路41号。法定代表人闭应尚,工会主席。委托代理人秦昌任,广西任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康,广西任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文展,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横县人,住横县。委托代理人谢立毅,广西辉博律师事务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横县总工会与被告李文展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横县总工会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横县总工会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和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没有规避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横县总工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横县总工会负担。审 判 长 李雪波代理审判员 朱小燕人民陪审员 麦小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小媚